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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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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
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
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
非
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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