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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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於完成合併後,得向本部申請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之經費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非具自償性之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 二、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合併初期往返不同校區之交通接駁費。 四、其他有助於合併之相關計畫。
- 2.前項各款補助經費,得依合併學校之需求,以同等額度及分年方式,改由本部外加基本需求經費補助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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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9條,學校在完成合併後可以向教育部申請特定的補助經費,包括:非具自償性教學大樓新建工程計畫、學生宿舍貸款利息、合併初期交通接駁費用,以及其他有助於合併的相關計畫。根據合併學校的需求,這些補助經費的金額可以分年度進行補助,並且可能由教育部提供額外的基本需求經費來替代原先的補助金額。具體的運作方式和申請程序請參照相關法規和教育部的指引文件。
- 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款條文
- 非名詞
- 大學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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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