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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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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經認定無法復原者,其申請人得擬具代替計畫,向紀念基金會請求協助。
  2. 2.前項代替計畫,應符合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當年設立或實際運作時之宗旨及理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6條,當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無法被復原時,申請人可以提出替代計劃並向紀念基金會尋求協助。該替代計劃應符合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在事件發生時設立或實際運作時的宗旨和理念。 一個與該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所被二二八事件摧毀的學校無法直接復原,申請人可以提交一個代替計劃,該計劃應該符合該學校當初成立的宗旨和教育理念,並向紀念基金會請求財務援助以實現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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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 6 條規定:「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經認定無法復原者,其申請人得擬具代替計畫,向紀念基金會請求協助。前項代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