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6.29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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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指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日及其後政府處理該事件之過程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致遭強制停辦、封閉、接管之私立教育文化機構;所稱復原,指使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回復至受害時之狀態,並依現行法規辦理。
前條教育文化機構,以二二八事件發生時,依當時法令已設立或已實際運作者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各級學校及幼稚園。
二、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等機構。
三、戲院、劇院(場)、舞蹈社、劇團、樂團、電影院及圖書館等機構。
四、其他依當時教育文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機構。
前條第二項被指定之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擬具復原計畫及相關資料,並邀請申請人、紀念基金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復原之方法及程序,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依協商或公聽會結果認得復原者,應協助其復原;認無法復原者,應由紀念基金會通知申請人。
-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經認定無法復原者,其申請人得擬具代替計畫,向紀念基金會請求協助。
- 前項代替計畫,應符合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當年設立或實際運作時之宗旨及理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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