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請求協助復原者,應由受害當時該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申請復原。
- 前項申請,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為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者,由紀念基金會報本院指定相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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