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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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4條的內容,有兩項規定。首先,當「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需要協助復原時,必須由該機構的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根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所設立的「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復原。其次,當上述申請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該機構為事件受害機構時,紀念基金會將向本院指定相關機關進行辦理。 作為教授,我可以舉一個與該條的範例連結的參考資料。依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的規定,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需要協助復原時,必須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例如,如果一所學校在事件中受到破壞,學校的代表人可以根據該法規向紀念基金會申請復原。一旦紀念基金會調查確認該學校確實是受害機構,則紀念基金會將向相關機關進行復原工作的指派。
- 代表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民法 第 11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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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