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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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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請求協助復原者,應由受害當時該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申請復原。
  2. 2.前項申請,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為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者,由紀念基金會報本院指定相關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4條的內容,有兩項規定。首先,當「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需要協助復原時,必須由該機構的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根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向「行政院」所設立的「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復原。其次,當上述申請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該機構為事件受害機構時,紀念基金會將向本院指定相關機關進行辦理。 作為教授,我可以舉一個與該條的範例連結的參考資料。依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的規定,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需要協助復原時,必須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申請。例如,如果一所學校在事件中受到破壞,學校的代表人可以根據該法規向紀念基金會申請復原。一旦紀念基金會調查確認該學校確實是受害機構,則紀念基金會將向相關機關進行復原工作的指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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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 4 條規定:「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請求協助復原者,應由受害當時該機構之代表人、負責人、董事、利害關係人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