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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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被指定之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擬具復原計畫及相關資料,並邀請申請人、紀念基金會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復原之方法及程序,必要時並得舉行公聽會。依協商或公聽會結果認得復原者,應協助其復原;認無法復原者,應由紀念基金會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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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5條的規定,首先被指定的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擬具復原計畫及相關資料。之後,申請人、紀念基金會代表和學者專家共同協商復原的方法和程序,必要時可能舉行公聽會。根據協商或公聽會的結果,如果認為可以復原,被指定的機關應該協助復原;如果認為無法復原,則紀念基金會應通知申請人。根據這個條文的描述來看,它主要是在規定復原的程序和相關的參與方。然而,沒有提到具體的法規例子來說明這個條文的運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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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