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指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日及其後政府處理該事件之過程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致遭強制停辦、封閉、接管之私立教育文化機構;所稱復原,指使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回復至受害時之狀態,並依現行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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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指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日及其後政府處理該事件之過程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致遭強制停辦、封閉、接管之私立教育文化機構;所稱復原,指使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回復至受害時之狀態,並依現行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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