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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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指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日及其後政府處理該事件之過程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致遭強制停辦、封閉、接管之私立教育文化機構;所稱復原,指使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回復至受害時之狀態,並依現行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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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第2條,該條款解釋了事件中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以及復原的定義。根據該條款,事件中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是指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日及其後政府處理該事件的過程中,因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而被迫停辦、封閉或接管的私立教育文化機構。而復原則是指使這些受害教育文化機構恢復到受害時的狀態,並按照現行法規辦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所私立學校在二二八事件期間被政府接管並停辦,根據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該校可以申請復原,使其回復到受害時的運作狀態,並依照現有法規重新開辦。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公權力名詞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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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