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12條規定,就原住民專班的執行成果及訪視結果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原住民專班在每學年結束前的兩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成果,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第2項則規定,這些執行成果和訪視結果可以成為核定下一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的依據。 根據教育部公告的原住民專班實施計畫,這些計畫需要詳細說明執行成果以及與專班相關的訪視結果。例如,計畫可以包括學生的學習成果、教學方法的改進、與原住民社群的互動等方面的內容。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根據這些成果和訪視的結果來評估專班的執行情況,並根據評估結果來調整或核定下一學年度的招生名額。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專班能夠提供適切且高品質的教育,以幫助原住民學生的學習和發展。同時,透過定期的執行成果報告和實地訪視,主管機關可以對專班的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指導,以確保專班能夠有效執行其教育使命。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