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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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住民專班之調整及次學年度招生名額,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向本部申請。
- 2.原住民專班之更名、整併或停招,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師生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級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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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11條,原住民專班在調整及次學年度招生名額時,需要在本部公告期限內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也就是說,學校須在指定期限內向教育部提交文件,包括調整計畫和招生名額等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範例:某原住民專班打算調整招生名額,該學校在公告期限內向教育部提出了申請,並在教育部的審核下完成了名額的調整。 2.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11條,如果原住民專班有更名、整併或停招的情況,學校需與受影響的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溝通,並說明師生的權益保障措施。在校級會議召開一個月前,需要公告並周知,同時經過校級會議的審議通過。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範例:某原住民專班打算更名或整併,學校在校級會議前一個月公告並周知,同時向教職員工和學生說明權益保障措施,經過校級會議的審議後,方可執行更名或整併。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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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