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8.28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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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指以研究原住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族人才或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發展為宗旨,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設立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
-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應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包括辦學理念。 二、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師資質量及註冊率。 三、師資聘任、專長及來源之規劃。 四、基本規劃: (一)現有資源條件、設備、空間及校級會議紀錄。 (二)行政組織及運作: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或已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者,其執行現況。 (三)招生作業,包括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與學生來源分析、招生期程、考試項目、宣傳策略、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四)學生輔導及畢業追蹤之規劃。 (五)課程規劃,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占畢業應修學分數。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得邀請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 原住民專班應置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並應置主管一人,由該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綜理專班事務。
- 原住民專班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至少一人,並得由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
- 前項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經專科以上學校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得將公開甄選過程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之限制。
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私立學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 原住民專班之調整及次學年度招生名額,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向本部申請。
- 原住民專班之更名、整併或停招,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師生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級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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