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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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住民專班應置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並應置主管一人,由該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綜理專班事務。
- 2.原住民專班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至少一人,並得由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
- 3.前項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經專科以上學校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得將公開甄選過程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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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解釋: 1. 第1條規定了設立原住民專班的基本要求,包括至少需要一名行政人員和一名專任教師,並且需要一位主管負責專班的事務。該主管由專班的專任教師擔任,負責整體管理專班的事務。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課程及畢業要件審議作業準則」(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7 年3 月6 日教育部令第 1070110235 號公告) 範例:某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符合第9條的規定,設置了一名行政人員和一名專任教師,並且由專任教師擔任主管負責專班事務。 2. 第2條規定原住民專班必須聘任至少一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教師,並且可以由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中的原住民教師擔任。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課程及畢業要件審議作業準則」(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7 年3 月6 日教育部令第 1070110235 號公告) 範例:某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按照第9條的要求,聘任了一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教師,並且該教師來自該學校內的原住民身分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3. 第3條規定,如果連續三次公開甄選過程中找不到適當的原住民教師,符合原住民身分的教師可以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的限制。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課程及畢業要件審議作業準則」(教育部令中華民國107 年3 月6 日教育部令第 1070110235 號公告) 範例:某專科以上學校在連續三次公開甄選過程中找不到適當的原住民教師,將相關資料提交原住民族委員會獲得同意後,可以不受至少一人的限制而聘任教師。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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