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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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其最近連續二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於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私立學校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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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連續兩個學年度中,如果是公立學校,新生註冊率需達到80%以上;如果是私立學校,新生註冊率需達到70%以上。如果符合這些條件,該原住民專班可以以附加的方式招生,並且這些招生名額不會計入總的招生名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原住民相關學程的設立,並確保足夠的學生參與其中。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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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