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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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針對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的設立標準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在申請增設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時,應遵循該條規定的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和資源條件。該規定可能包括學生人數、師資配套、課程資源、研究設施等要求。 2. 專科以上學校依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前項申請時,其計畫書提報項目之課程資料及規劃情形,應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所占畢業應修學分數之比率。 根據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在申請增設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時,計畫書中的課程資料及規劃情形應詳細具體,並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以及這些課程所佔畢業須修學分數的比率。這個規定強調該類課程在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中的重要性,旨在提高學生對原住民族知識、語言和文化的了解。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提供的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3條的逐條釋義,並附上相關參考資料。
- 原住民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法規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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