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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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但申請停招、裁撤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免檢具計畫書。
- 2.前項計畫書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 3.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學校每學年度得申請增設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案件數,由本部公告之。
- 4.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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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9條,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專科以上學校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但申請停招、裁撤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免檢具計畫書。 此條款規定了專科以上學校在增設或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時需要向教育部提交計畫書。唯一例外是當學校申請停止招生或裁撤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時,不需要提交計畫書。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2. 前項計畫書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 根據此條款,計畫書需要提供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程資料、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規劃情形、招生名額分配以及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畢業學生就業現況統計資料等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3. 第一項規定期限及學校每學年度得申請增設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案件數,由本部公告之。 此條款規定了申請增設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的期限和每學年度可申請的案件數,具體的規定由教育部公告。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4. 新設或整併之專科以上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年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提本部審查。 此條款規定了新設或整併的專科以上學校以及新核准成立的分校或分部,在設立第一年時,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申請需要配合設校計畫一同提交給教育部審查。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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