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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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的法條釋義,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了設立原住民專班的條件。其中,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兩種情況下不得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首先,若學校在最近一學期的學生受教權益查核結果中被主管機關判定為不通過,則不能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其次,如果學校被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也不能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無法直接找到與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 6 條有關的具體範例。然而,我們可以透過資料中提到的法規與情境來理解該條的適用情況。具體而言,該條主要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受教權益以及學校的教學品質。因此,如果一所學校在最近一學期未能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或者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那麼該學校就不具備設立原住民專班的資格。 總結而言,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第 6 條規定了設立原住民專班的條件,包括學生受教權益的維護情況以及學校是否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根據這些條件,學校需要符合相關法規才能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由於我們無法找到直接關聯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料。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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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