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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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兼任校外專職。 職業學校校長,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遴選聘任。 前項遴選,應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委員之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所設之附屬職業學校,其校長由各該大學校長,就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公立職業學校校長任期及考評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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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0條的規定,職業學校需置校長一人,此校長應為專任並負責綜理校務,除了教課之外,不得兼任校外專職。 根據該法第10條的規定,公立職業學校的校長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遴選聘任;私立職業學校的校長則由董事會進行遴選聘任。遴選程序及相關事項,應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進行,而具體的遴選委員組成、遴選標準、方式、程序、聘任等辦法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 然而,根據師資培育法的規定,附屬職業學校的校長則由該大學校長從該校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擔任,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此外,公立職業學校的校長應採取任期制,連任一次為限。若第一任校長的任期未屆滿或者連任任期未達到原任期的二分之一,則不得參加其他學校校長的遴選。公立職業學校校長的任期及考評辦法則由教育部制定。 參考資料:職業學校法、師資培育法
- 行政機關名詞
- 師資培育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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