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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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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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 10-2 條」的規定,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的校長和教師進行年度成績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的組織和任務、考核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些辦法和規定由教育部來定。目前我無法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建議您參考教育部的相關法規資料或相關文件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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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