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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所屬公立職業學校校長、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其考核等級或結果、獎懲類別、考核委員會之組織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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