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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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