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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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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 10-3 條規定了職業學校應設置各個單位,包括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此外,根據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的需要,職業學校也可以設置相關單位,並且可以進行分組辦事。每個單位的職掌由該單位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職業學校可以設置秘書一人,圖書館可以設置主任一人,各科也可以設置科主任一人。這些職位都由專任教師兼任。根據前述法條的規定,每個一級單位都必須設置一位主任。 有關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私立學校法》,該法於最近的修訂後增加了職業學校的相關條款,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組織職業學校的事務。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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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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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法第 10-3 條規定:「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