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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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應設各單位,掌理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並為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得設相關單位,並得分組辦事;各單位之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秘書一人,圖書館置主任一人,各科置科主任一人,均由專任教師兼任。依前項規定所設一級單位,各置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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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 10-3 條規定了職業學校應設置各個單位,包括教務、學生事務、實習、總務、圖書、資訊、人事、會計等事務。此外,根據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研究發展、招生事務、技術交流、籌募經費等事項的需要,職業學校也可以設置相關單位,並且可以進行分組辦事。每個單位的職掌由該單位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根據這一法條的規定,職業學校可以設置秘書一人,圖書館可以設置主任一人,各科也可以設置科主任一人。這些職位都由專任教師兼任。根據前述法條的規定,每個一級單位都必須設置一位主任。 有關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私立學校法》,該法於最近的修訂後增加了職業學校的相關條款,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組織職業學校的事務。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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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