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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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辦理學生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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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 10-4 條規定,職業學校每班必須有一位導師,並由校長從專任教師中選聘兼任,負責處理學生輔導相關事項。此條款主要是確保職業學校能夠提供適當的學生輔導服務,以幫助學生在校園生活和學習上的需求。校長在選聘導師時應考慮專任教師的資格和適合度,確保能夠提供有效的輔導和支持,以促進學生成長和學習的成功。 參考資料: - 臺灣發布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學校法"(2021年修正)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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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