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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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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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0-5條,職業學校可以設立校務會議,以議決學校的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要開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校務會議的成員包括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 此外,職業學校還可以設立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以及其他各種委員會。這些會議和委員會的組成及任務則由各校自行定制。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職業學校設置及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對職業學校的組織及運作有更詳細的規定。例如,該辦法第18條規定了校務會議的成員組成和運作方式,第19條則規定了教務會議的成員組成和任務,第20條則規定了學生事務會議的成員組成和任務。這些法規可以作為解釋和適用職業學校法第10-5條的參考依據。 例如,根據《職業學校設置及管理辦法》,職業學校的校務會議應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成員包括校長、各系(科)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體育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等人。校務會議的議題可以涵蓋學校的行政、財務、教學、學生事務等方面。在校務會議中,成員可以就相關事項進行討論和議決。 同樣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和其他各種委員會的組成和任務也在《職業學校設置及管理辦法》中有所規定。這些會議和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進行設置,並實際部署教務、學生事務和其他相關工作。 總之,職業學校法第10-5條規定了職業學校的校務會議的設置和運作方式,而《職業學校設置及管理辦法》則提供了更具體的指引和規定。在實際應用中,學校應根據相關法規和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組織規定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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