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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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