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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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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0-6條的規定,職業學校需要設立輔導工作委員會,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的選任則由校長根據各單位的主任以及專任教師進行聘兼,並可以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0-6條的第二項,輔導工作委員會還需設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精選具有專業知識的教師來擔任。校長還應該從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擔任主任輔導教師。 至於職業學校的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這意味著各學校的輔導工作都需遵從所在地區教育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辦法。 根據以上說明,可以得知職業學校法第10-6條規定了職業學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以及專任輔導教師的聘任方式和工作內容。另外,該法條還強調了學校在輔導方面的責任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相關辦法上的權限。 資料來源: 1. 職業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10) 2. 職業學校輔導工作委員會組織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74)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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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法第 10-6 條規定:「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