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職業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長就各單位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並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擔任之。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 職業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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