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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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任教師;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公立職業學校教師出缺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介聘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其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技術及專業教師,遴聘富有實際經驗之人員,以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任用之,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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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1條,職業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聘請兼任教師。對於教師的聘任,應按照教師法的規定進行。當公立職業學校的教師有缺額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由校長直接聘任教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前述規定自行或組成介聘小組辦理職業學校教師的介聘,並且應該制定介聘小組的組織、介聘條件和運作辦法。職業學校可以聘用具有豐富實際經驗的人員擔任技術或專業科目的教學,對於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和其他權益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任用,並報請相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根據教育部於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職業學校法施行細則》,在第11條中提及的職業學校教師聘任事項有以下幾點: - 職業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聘請兼任教師。 - 教師的聘任事項應按照《教師法》的規定辦理。 - 公立職業學校教師的介聘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由校長直接聘任。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職業學校教師的介聘。介聘小組的組織、介聘條件和運作辦法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定之。 - 職業學校可以聘用具有豐富實際經驗的人員擔任技術或專業科目的教學,具體的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以及其他權益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任用,需報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根據上述法規,職業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特殊情形下可以兼任教師。教師的聘任事項應根據教師法的規定進行,而公立職業學校的教師介聘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校長直接聘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教師介聘,介聘小組的組織、條件和運作辦法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定之。職業學校可以聘用富有實際經驗的教師擔任技術或專業科目的教學,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最後,職業學校的職員由校長任用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2019)。職業學校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檢索日期:2021年9月24日。 2. 內政部警政署(2020)。學校警察及校園安全服務簡介。臺北市。檢索日期:2021年9月24日。
- 教師法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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