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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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員之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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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2條的規定,職業學校的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以及護理教員的遴選、介派、遷調辦法由教育部來制定。這意味著教育部負責確定這些職位的人選選擇、分派和調動方式。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教育部與國防部對於軍訓教官的職位甄選和任用有一份共同的規定,即「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這份規定中明確了國防部依教育部建議荐派軍訓教官並核布其調職、晉升、停職和退除等事項。而介派、調職、留營核布以及退伍轉報等則由教育部執行。此外,儲備之上校級總(主任)教官以下軍訓教官的初次派任則由教育部依需要建議國防部核定後進行介派服務。 綜合以上資訊,職業學校法第12條確定了教育部負責制定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和護理教員的遴選、介派和遷調辦法。詳細的遴選、介派和遷調方式可參照教育部與國防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如「軍訓教官甄荐任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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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