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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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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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法第13條規定,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及教職員之任用標準,由教育部定之。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該條規定明確表示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及教職員的任用標準由教育部來制定。這意味著教育部會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來確定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及教職員的資格和條件,以確保他們具備適合該職位的能力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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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