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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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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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14條的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畢業時應該修滿不少於一百五十學分的學分數。如果學生根據規定修完應該修的課程,並且成績及格,學校就會發給他們畢業證書。如果學生修完分段的實用技能學程,並且成績及格,學校就會發給他們分段修業證明書。 至於學生相關的學籍處理規定,包括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學(退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的學籍處理、雙重學籍以及其他與學籍有關的事項,是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據法規自行定義和規定的。 參考資料: -職業學校法(修正日期:2021年1月27日)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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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