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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技教師擔任專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一)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資格,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且曾從事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五年以上者: (一)甲級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四、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2. 專技教師擔任特殊科目教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學歷;其畢業之院、系、所或學位學程與應聘科別相關。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3. 具有第一項各款及前項資格者,其應聘歸屬之群、科、領域、專長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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