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請專任專技教師,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準用教師聘任程序,就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預定任教之專業科目、技術科目或特殊科目及任課節數。 四、公開甄選程序資料。 五、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其協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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