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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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第4條的規定,學校聘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時,應按照教師聘任程序進行公開甄選,並且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如果教師尚未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學校需提交申請書和以下文件及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1. 國民身分證的影本。 2. 符合前條資格的證明文件。 3. 預定任教的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及任課節數。 4. 公開甄選程序的資料。 5. 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若第二項證明文件牽涉到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們協助查核。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高級中等學校欲聘請一位專業或技術教師,該教師尚未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該學校需要準備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影本、證明其符合相關資格的文件、教師任課科目及節數的資料、公開甄選程序的相關資料,以及學校的教師員額編制表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核。若涉及到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可能需要請求相關機關的協助來進行查核。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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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