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18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專技教師擔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二年以上者: (一)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資格,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且曾從事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五年以上者: (一)甲級技術士證。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四、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 專技教師擔任特殊科目教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學歷;其畢業之院、系、所或學位學程與應聘科別相關。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 具有第一項各款及前項資格者,其應聘歸屬之群、科、領域、專長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發給專技教師證書;其證書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取得專技教師證書者,始得由送審學校以專技教師聘任之。
- 專技教師轉任他校時,由新聘學校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 取得專技教師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取得上開證書之日起二年內,修習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教育專業學分班八學分(以下簡稱學分班八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後,初次取得專技教師證書,且未曾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未取得修畢學分班八學分證明。 二、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由學校聘任之專技教師,於修正生效後初次轉任他校。
- 專技教師應依前項規定取得學分班八學分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於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其專技教師證書時,應附加附款,載明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廢止其專技教師證書。
專任專技教師分級,比照教師之規定。
- 專任專技教師得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至與學校合作機構或與任教科目領域有關之業界,從事與其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研究等活動。
- 前項進修、研習或研究之方式、給假、條件、獎勵、費用之補助、應盡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專任專技教師之其他權益事項,由學校於教師聘約中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