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發給專技教師證書;其證書格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取得專技教師證書者,始得由送審學校以專技教師聘任之。
- 專技教師轉任他校時,由新聘學校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發給專技教師證書。
- 取得專技教師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取得上開證書之日起二年內,修習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教育專業學分班八學分(以下簡稱學分班八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後,初次取得專技教師證書,且未曾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未取得修畢學分班八學分證明。 二、本辦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已由學校聘任之專技教師,於修正生效後初次轉任他校。
- 專技教師應依前項規定取得學分班八學分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於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其專技教師證書時,應附加附款,載明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廢止其專技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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