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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技教師之專任人數,應在專任教師員額編制內調整之,並以專任教師總員額之八分之一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核發給專技教師證書時,應載明前項所定申請員額占總員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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