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 依本辦法審定之教科用書範圍,為依課程綱要編輯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定科目教科用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的解釋,教科用書是指根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編輯的學生課本。而依據該辦法所審定的教科用書範圍,是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科目課程綱要編輯的教科用書。具體而言,這些教科用書必須符合課程綱要所規定的內容,並且經過教育部的審定程序才能成為有效的教科用書。所以,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教科用書才能夠在職業學校中使用。 參考資料: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9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 依本辦法審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