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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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 依本辦法審定之教科用書範圍,為依課程綱要編輯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定科目教科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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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 條的解釋,教科用書是指根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編輯的學生課本。而依據該辦法所審定的教科用書範圍,是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科目課程綱要編輯的教科用書。具體而言,這些教科用書必須符合課程綱要所規定的內容,並且經過教育部的審定程序才能成為有效的教科用書。所以,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教科用書才能夠在職業學校中使用。 參考資料: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9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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