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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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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自行編定教科用書者,其審定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4條,如果本部根據該法第八條第四項自行編定教科用書,則其審定程序應適用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規定。 這就意味著,本部在審定自行編定的教科用書時,應按照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中規定的程序進行。這包括審查委員的遴選、審查著作的方式和要求、審查流程等。 如果本部選擇自行編定教科用書,則應確保遵守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規定,並按照該辦法定義的程序進行審定,以確保教科用書的品質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職業學校法

  • 第八條第四項條文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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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4 條規定:「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自行編定教科用書者,其審定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