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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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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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審定者可以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同一科目的教科用書,並且如果同一科目有兩種以上的版本,其內容應該有超過一半的差異。教科用書的審定可以根據教育部公告的期間和方式進行,並且如果需要根據課程大綱進行修正,則需要重新進行審定。 參考資料: 1.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教育部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38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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