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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設立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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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 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 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六千平方公尺,並於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需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 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下列類型,按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計算之: ┌───┬──────────────────────┐ │類型 │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 ├───┼──────────────────────┤ │商業類│十 │ │護理類│ │ │語言類│ │ ├───┼──────────────────────┤ │醫技類│十二 │ │藥學類│ │ │家政類│ │ │藝術類│ │ │體育類│ │ ├───┼──────────────────────┤ │工業類│十四 │ │農業類│ │ │海事類│ │ └───┴──────────────────────┘ 三、設備: (一) 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設備及實習場所。 (二) 應設有圖書館,並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施及功能,學校於招生前應有三萬冊 (件) 之圖書藏量,設立後三年內應達到基本圖書量六萬冊 (件) 以上,每科專業期刊至少應有十五種,所具有之圖書應注重一般及專業需求,質量並重。 四、師資: (一) 全校專任教師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且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 (二) 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 專任教師之計算方式如下: 1.專任教師指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 2.兼任教師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得以四名折算一名專任。但以兼任折算為專任之教師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教師數之三分之一。五、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二) 配合學校籌設計畫規劃未來五年內所需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各類經費支出,預計籌募之經費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 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第3條規定了專科學校的設置標準,主要涵蓋了校地、校舍、設備、師資和設校經費及基金等方面的要求。 校地方面,校地的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如果學校所在社區有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則可根據公共設施可提供的使用面積酌減校地面積標準,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的五分之一。 校舍方面,專科學校應有足夠的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以及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相關的校舍和運動場地。新設學校在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至少應達六千平方公尺,並在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應根據各類型專科學校每名學生所需的校舍樓地板面積標準進行。 設備方面,專科學校應根據各類型專科學校的特殊性質和課程需要,備置足夠的教學、輔助設備和實習場所。另外,專科學校應設有圖書館,具有學術、校園網路連線及圖書業務自動化設施及功能,並具備一定數量的圖書藏量和期刊種類。 師資方面,專科學校全校專任教師生師比應在四十以下,日間部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全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應占全校應有實際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設校經費及基金方面,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具有充足的設校經費和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的經常費,並具備募款能力。此外,專科學校應按照學校籌設計畫規劃未來五年內所需的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各類經費支出,預計籌募的經費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外,專科學校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一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以上解釋是根據專科學校設立標準第3條的規定進行的,並參考相關資料,如教育部相關法規文件和專科學校相關網站等。

  • 租賃契約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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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設立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第 3 條規定:「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學校所在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設立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