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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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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2條規定,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依該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這表示在設立、變更或停辦職業學校時,需要考慮學校所在地的各種因素,如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和其他學校的分布情況。具體操作上,可能需要進行調查研究,以確定最適合學校設立、變更或停辦的時機和地點。 參考資料如下: 1.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職業學校法」。取自https://www.moe.gov.tw/law/download.aspx?d≈18&id=7916 2.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職業學校法施行細則」。取自https://www.moe.gov.tw/law/download.aspx?d=18&id=23938

  • 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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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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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 2 條規定:「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