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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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依本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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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法》第2條規定,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根據學校所在地及附近之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依該法第6條、第7條規定辦理。這表示在設立、變更或停辦職業學校時,需要考慮學校所在地的各種因素,如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和其他學校的分布情況。具體操作上,可能需要進行調查研究,以確定最適合學校設立、變更或停辦的時機和地點。 參考資料如下: 1.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職業學校法」。取自https://www.moe.gov.tw/law/download.aspx?d≈18&id=7916 2.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職業學校法施行細則」。取自https://www.moe.gov.tw/law/download.aspx?d=18&id=23938
- 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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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