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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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學生人數逾六百人者,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備有長期租賃契約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前項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其酌減面積不得逾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實習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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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3條,職業學校的校地開發使用面積,如果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的話,至少應該有二公頃的面積。如果學生人數超過六百人,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該增加十平方公尺的面積。此外,該校所在社區的公共設施若可以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並且有長期租賃契約以及教學使用計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則可以酌減校地面積標準的一半來計算,但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的五分之一。農業職業學校另外還需要五公頃以上的實習農場用地。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職業學校校舍與設備標準》(修正日期:109年3月26日),這些校地面積的標準是為了確保職業學校有足夠的場地提供學生的學習和活動使用。學校所在社區的公共設施若能提供給學校使用,有助於滿足學生的體育教學需求,並減少學校所需的教學用地。農業職業學校需要更大面積的實習農場用地,以提供給學生實習和實際操作的機會。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職業學校的學生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且校地面積為三公頃,則符合校地面積標準。然而,如果學生人數超過六百人,比如說有六百十個學生,則根據標準,該學校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乘以十個學生,也就是一百平方公尺的面積,來符合相應的校地面積標準。另外,如果該學校能夠使用社區的體育設施,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可以酌減校地面積標準的一半,也就是五十平方公尺,但這個酌減的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的五分之一。 同樣地,如果農業職業學校需要設置實習農場,根據規定,至少需要五公頃以上的用地。這些農場可以用於學生的農業實習,並提供相應的設施和資源。 以上資料參考自教育部《職業學校校舍與設備標準》修正日期109年3月26日版。
- 租賃契約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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