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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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二班以下者,其建築面積至少須有二千六百平方公尺。逾十二班者,應按班級、學生增加數額之適當比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二、應有足夠之校舍,包括教室、辦公室、圖書館、運動場、保健室、軍械庫、廁所、禮堂 (或學生活動中心) 等。 三、教室每間以容納四十五人,每人占地面積二平方公尺為原則。 四、農業、工業、商業、海事、水產、家事、藝術、戲劇等各類職業學校,應有足供學生實習之場所,如實驗室、工廠、農場、實習船舶、實習銀行、實習商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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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4條的規定,職業學校的校舍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建築面積:根據班級數量的不同,建築面積有不同的要求。如果班級數量在十二班以下,則建築面積至少要有二千六百平方公尺。如果班級數量超過十二班,則根據班級數量和學生增加數量的適當比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2. 校舍設施:校舍應包括教室、辦公室、圖書館、運動場、保健室、軍械庫、廁所、禮堂(或學生活動中心)等。這些設施都應該足夠完善。 3. 教室面積:教室的面積應能容納每間教室四十五人,每人占地面積為二平方公尺。 4. 實習場所:農業、工業、商業、海事、水產、家事、藝術、戲劇等不同類型的職業學校,應有足夠的實習場所供學生使用,如實驗室、工廠、農場、實習船舶、實習銀行、實習商店等。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教育部頒布的《職業學校設立標準辦法》(最新版本為2017年6月1日修訂之版本)。其中,第4條的內容涵蓋了職業學校校舍的建築面積、設施要求、教室面積和實習場所等相關規定。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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