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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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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行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私立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5條,職業學校在聘請師資時,應該確保有足夠的合格教師。此外,職業學校的組織和員額,對於國立學校由教育部來決定,對於直轄市立或縣市立學校則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的規定辦理,對於私立學校則依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職業學校想要增加行政人員的員額,他們必須遵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規定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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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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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 5 條規定:「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行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