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設立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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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行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私立者,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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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學校設立標準第5條,職業學校在聘請師資時,應該確保有足夠的合格教師。此外,職業學校的組織和員額,對於國立學校由教育部來決定,對於直轄市立或縣市立學校則根據地方制度法第62條的規定辦理,對於私立學校則依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職業學校想要增加行政人員的員額,他們必須遵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規定的程序。
- 第十條之三條文
- 第六十二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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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