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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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申請獎勵案,應組成審議小組。
- 2.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其他與技職教育有關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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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第 5 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案時,應組成審議小組,並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這些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其他與技職教育有關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其中,該審議小組的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這意味著在審議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案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必須組成審議小組,並聘請具有專業知識與經驗的委員進行審議。審議小組的組成應該具備多元性,包括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教師組織代表等,以確保綜合各方意見。而且,必須確保該審議小組的委員性別平衡,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案的審議過程公正、多元,充分考量各方利益,並促進性別平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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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