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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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技職教育有功人員,依法規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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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獲獎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辦理技職教育有功人員進行敘獎。但關於具體的敘獎方式、標準及程序等細節,需要參考該法規的相關資料才能進一步瞭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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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