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10 條
- 1.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開班上課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職業繼續教育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 2.學校主管機關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
- 3.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 4.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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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需要在開班上課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職業繼續教育的開班數量、學生數量以及辦理成效,作為主管機關備查的文件。 2. 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將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的校務評鑑項目,並可能對學校進行訪視,以評估其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情況。 3. 對於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成效優良的學校,學校主管機關可能給予獎勵;而對於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的學校,學校主管機關可以依情節進行以下處分: - 輔導 - 糾正 - 限期改善 -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的招生 4. 如果根據上述第三款的規定限期改善,但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的話,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停止該學校部分或全部班別的招生。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109年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確保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品質與成效。同時,根據該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對於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成效優良的學校,得給予獎勵措施,例如發給獎金或獎狀。此外,對於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不善或不符合規定的學校,學校主管機關則得依據學校校務評鑑結果,進行相應的處分,例如給予警告、降低或停止相關補助款項等。這些處分措施的具體適用,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專科以上學校校務評鑑辦法」,可以根據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具體評估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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