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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
  2.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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