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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3 條

  1. 1.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
  2. 2.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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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3條規定了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課程的分類和核定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學校辦理的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和學位學程課程。其中,學位課程和學位學程課程的系、科以及招生名額需納入教育部核定的學校系、科和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換言之,學校若要辦理學位課程和學位學程課程,需要事先經過教育部的核定並考量學校整體的系、科和招生名額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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