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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1. 1.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2. 2.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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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4條,該法規定了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一些內容。首先,該法明確了職業繼續教育的招生對象,包括在職者和轉業者。其次,修習職業繼續教育的學生,根據所修課程的不同,需要具備報考專科學校或大學的資格。然而,該法明確指出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的課程。 例如,在該法第4條中提到的修習學位課程,可能是指一些專科以上學校所開設的學位課程,例如學士學位課程或碩士學位課程。同樣地,根據該法第4條的規定,學生修習這些學位課程時,需要具備報考專科學校或大學的資格,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符合相關的申請標準和要求。舉個例子,如果一名在職者希望修讀一所專科學校的學士學位課程,則他需要符合該學校對學生的入學要求,如修習特定科目或通過相關考試,以確保他具備報考專科學校的資格。因此,該法的規定提供了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的一些基本準則和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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