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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5-1 條

  1. 1.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2. 2.依前項規定不得辦理前,已開辦之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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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 5-1 條,學校在下列情形之一被命令改善時,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 1. 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清償債務或嚴重影響校務營運。 2.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達三個月以上或任意減薪未經協議。 3. 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相關規定。 4. 教學品質未通過檢核或持續列管。 5. 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兩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 6. 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教育法令,且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依據該條規定,在以上情形下,學校需限期改善並公告改善措施。在被命令改善期間,學校不得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然而,若在被命令改善前已開班的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在該學期結束前仍可照原計畫辦理。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46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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