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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辦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招生前擬訂開班計畫;開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班名稱及時間。 二、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三、招生人數。 四、教學科目名稱、內容及師資。 五、教學場所。 六、學習評量方式。 七、收費及退費規定。 八、經費預算。 九、其他相關事項。
  2. 前項開班計畫,應由學校組成職業繼續教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其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3. 學校辦理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並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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