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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7 條

  1. 1.學校辦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招生前擬訂開班計畫;開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班名稱及時間。 二、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三、招生人數。 四、教學科目名稱、內容及師資。 五、教學場所。 六、學習評量方式。 七、收費及退費規定。 八、經費預算。 九、其他相關事項。
  2. 2.前項開班計畫,應由學校組成職業繼續教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其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3. 3.學校辦理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並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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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的內容,可以釐清以下幾點: 1.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需要事先擬定開班計畫,包括開班名稱及時間、招生對象的資格或條件、招生人數、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師資情況、教學場所、學習評量方式、收費及退費規定、經費預算等相關事項。 -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 2. 開班計畫應由學校組成職業繼續教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後,開班計畫和審查紀錄需要保存在學校作為存查。 -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 3. 如果學校辦理的是學位課程或學位學程的職業繼續教育,則需要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通過校內相關會議的審批,並在本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增設、調整系、科以及學位學程和招生名額總量。 -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 以上是根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 7 條的解釋,這些解釋來自該法律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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