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原則,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學習評量。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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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第8條》,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應根據務實致用原則,採取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進行學習評量。在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時,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學校在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以實用的原則為基礎,並選擇適當的評量方式來評估學習成果。這些評量方式可以包括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適合的方式。如果學校與合作機構合作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則需要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根據教育部的「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作業要點」,該法規中提到的評量方式可以根據不同課程的內容和特殊需求來選定。例如,在一個技能培訓課程中,評量可以通過實作和口試來進行,以評估學生在實際應用技能方面的能力。在一個專業知識學習的課程中,評量可以通過筆試和報告來進行,以評估學生對該領域知識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和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學校在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時,必須遵守務實致用原則,並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評量,以確保學生在職業學習中的成效得到適當評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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