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為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為之。
- 2.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大學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與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第5條的規定,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的組織可以是本部自行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來進行。這些學術團體或評鑑機構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經核准立案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或與大學教育相關的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是具備專業客觀的評鑑實施計劃,包括擁有足夠的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的評鑑委員遴選和培訓制度、足夠的專(兼)任行政人員以及健全的組織和會計制度。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資料,學校評鑑的過程通常需要委託具有專業能力的機構進行。例如,在某大學的教師評鑑辦法中,有一個專門負責教師評鑑的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是由具有學術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組成。這符合了上述法條中的要求,即選任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進行評鑑。 此外,根據教育法(大學法)第20條的規定,大學應受到學術自由的保障,並享有自治權。這意味著大學在辦理評鑑時有一定的自主權,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適合的評鑑機構。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大學評鑑網站:https://www.upe.edu.tw/ - 教育部大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82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