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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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力鑑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書或證明書者,註銷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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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在學力鑑定考試前、考試時、榜示前或榜示後發現應考人有特定情事時,相應的處理方式。具體情事包括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以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結果不正確。 根據考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冒名頂替、變造應考證件等行為屬於應考人不正當行為,將會面臨考試結果的相應處理。 例如,根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十四條的說明,如果發現應考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其考試資格將會被撤銷;如果在考試過程中發現冒名頂替行為,應考人將會受到扣考的處罰。 此外,根據台灣最新的相關法令和條文,未找到能與學力鑑定考試前的應考資格有關的更具體的法律例子。但根據適用於其他考試的同類規定,例如《教育人員考試法》,在應考資格未滿、學歷不符合要求等情況下,考生將被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參考資料: 1.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2. 考試法第 13 條第 5 款
- 鑑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詐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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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