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1.20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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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教育部得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 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 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 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辦理學力鑑定考試時,得視身心障礙考生實際需要,在考場設施、考卷呈現、考試輔具、作答時間、作答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整因應之。
- 經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者,由教育部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證明其具有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之同等資格;單科考試科目達六十分及格者,發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採認,俟其全部科目均達六十分時,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 前項學力鑑定通過證書及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之發給、換發或補發,教育部得委託大學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辦理。
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其時間由教育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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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11.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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