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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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力鑑定考試之科目為國文、英文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之專業科目二科。
- 2.前項申請科別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由教育部定之。
- 3.學力鑑定考試之計分,每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科目均及格,或當次各該科目均達五十分而總平均達六十分者,為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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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考試的科目包括國文、英文以及符合申請科別性質的專業科目。這些科目的考試計分方式是每科目以60分為及格,滿分為100分。若第一項學力鑑定考試所定的科目全部及格,或者當次每個科目分數都達到50分,且總平均分數達到60分,則為通過學力鑑定考試。 根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對照表》可以提供參考,這個表格由教育部來制定。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以60分作為及格門檻,並且根據不同科目的加權計算出總平均分數。有關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對照表的具體內容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資料。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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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