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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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3條,參加學力鑑定考試的應考資格如下: 1. 年滿22歲,並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2. 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或者在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資格後,具有與該技術士證相關的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這項法規要求參加學力鑑定考試的人需符合上述年齡和資格要求。其中,第二項提到的技術士證資格及其對應科表之認定事項,是由教育部會商各相關證照核發機關之後進行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年滿22歲並且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同時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程度之學歷,並取得了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那麼他就有資格參加自學進修專科學校學力鑑定考試。另外,如果一個人先取得了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然後再取得了與該技術士證相關的二年以上工作經驗,那麼他也有資格參加該考試。 這些資格要求是確保參加學力鑑定考試的人具有相關的學歷或工作經驗,以證明他們在特定領域具有一定水平的知識和能力。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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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